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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就业失业登记启用新证

2009-04-10
  4月9日,记者从市劳动部门获悉,《徐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开始实施,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享受待遇等合为一体,并将使用全新的证件。

  据悉,以往只注重失业登记,而就业登记是近年来新的就业管理形式。《暂行办法》规定,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手续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申报就业登记。

  同时,失业登记对象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以往失业登记对象范围是本地城镇户籍各类失业人员,暂行办法新增加了农村低收入家庭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和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都可办理失业登记。

  对于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余玲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成为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唯一证件。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和退工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以及认定新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要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这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目前,劳动者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仍继续有效,各地在进行“两证”年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此外,《就业失业登记证》还将成为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必备证件和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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