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徐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09-07-05
调整对象包括2009年6月30日(含30日)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09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据了解, 2009年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66%。此次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而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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