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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

2009-07-22
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等实际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20日下发文件,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

据介绍,市区及六县(市)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按调整后的标准和计发基数执行。

目前,各级劳动部门正在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养关系确认和待遇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做好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生存状况、领取资格的审查工作,失去供养条件的应立即停发其待遇。1995年12月31日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救济费,从2009年7月1日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附表格:

       丧葬费   直系亲属一次性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

       标准      抚恤费标准       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徐州市区 5200元   5200元       1300元

丰县     3500元   3500元       1200元

沛县     3700元   3700元       1200元

铜山县  4000元   4000元       1200元

睢宁县  3400元   3400元       1200元

邳州市   3600元   3600元       1200元

新沂市  3600元   3600元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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